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那对出口退税率会有什么变化吗?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三条所述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Q: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出口货物的时间如何确定?
A: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以出口服装为例,2019年4月1日前服装的征税率16%,退税率16%,2019年4月1日后征税率调整为13%,退税率调整为13%。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则按调整前的退税率16%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如果出口日期为2019年7月1日,则按调整后的退税率13%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如果出口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而且取得的进货发票的征税率为16%的税率,则按调整前的退税率16%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如果取得的进货发票的征税率为13%的税率,则按调整后的退税率13%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如果出口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不管取得的进货发票的征税率为16%还是13%的税率,都按调整后的退税率13%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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