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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助力享受关税优惠更便利
来源:科越云通关 | 作者:jierui | 发布时间: 2019-10-25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海关总署统计,2019年1-7月中新双边贸易额485.5亿美元,新加坡成为我国在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我国继续是新加坡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2019年10月16日,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生效,将有助于推动双边经济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公  告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一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该系统的上线,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不仅能够节省企业申报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点击图片查看公告完整内容)



进口申报须知

▨ 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图 / 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随附单证)


▨ 注意事项

  1.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2. 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 CNM20190900001)。


出口申报须知

▨ 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 注意事项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海关提示

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到新加坡,在口岸报关时需要申报原产地证书编号,如果未能及时提供,货物到港后可能无法享受关税优惠或通关受阻。天津海关在此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及时办理,并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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