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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出入云南20个水陆口岸跨境车可减通行费
来源: | 作者:jierui | 发布时间: 2016-09-07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从事跨境运输的三类以上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从91日零时起实施,云南省对从事跨境运输的3类以上车辆按照3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是一项物流业降本增效的一项惠民政策。


需从14个收费站进出

91日零时起,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凡持有效证明在云南省18个陆运边境口岸,其中一类陆运口岸11个:瑞丽、畹町、河口、勐腊(磨憨)、金平(金水河)、麻栗坡(天保)、腾冲(猴桥)、孟定(清水河)、勐海(打洛)口岸、江城(勐康)口岸、马关(都龙)口岸;二类陆运口岸7个:陇川(章凤)、盈江、沧源、孟连、南伞、片马、田蓬,以及2个水运口岸(景洪港、思茅港)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合法装载客货车辆,经瑞丽东、瑞丽西、畹町、镇安、祥云、富宁、布标、河口、普洱南、景洪、银河、澜沧江、潞江坝、中和等14个收费站进出云南省高速公路,将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即:40座及以上(或30铺位的卧铺车)合法装载的客车统一按照3类客车收费,10吨及以上合法装载的货车统一按照10吨(3类货车)计重收费。同时,根据云南省口岸和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的情况,对上述规定的口岸和收费站将适时进行更新。

在资格条件上,凡在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客运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其中,出入老挝和越南的客运车辆,应当持有道路运输部门对国内从事跨境运输车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或对境外从事跨境运输车辆核发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及公安边防部门、海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作为优惠凭据。凡在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货运车辆,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海关部门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位发放的随货运输凭证(货单)。

证明不全不能享受优惠

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合法装载客货车辆在入境时有效证明齐全,且通行卡(储值卡)的入口站点为规定的14个收费站的,从入口站点到联网路段首次出站的收费里程,在出口收费站采取直接减免方式优惠收费,海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自通关之日起3日内有效;出境车辆有效证明齐全,且从规定的14个收费站驶出云南省高速公路的,从最近一次入口站点到出站的收费里程,在出口收费站采取直接减免方式优惠收费。

此外,出境车辆从规定的14个收费站驶出云南省高速公路时,如有效证明不齐全,应在出口收费站说明情况,全额交费后由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具收据。在15日内凭有效证明和收据,到规定的14个收费站办理退款手续。出境车辆如当时无说明,开具了全额发票,或事后无有效证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规定地点处理的,均不再办理退费;享受优惠政策的跨境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时,在设有绿色通道专用通道的收费站,应从收费站绿通车道驶出高速公路,从其他车道通行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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